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推进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南京市司法局日前发布《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综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综合考核评价加分标准(试行)》。
一是细化司法鉴定机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党的建设、能力建设、机构管理、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以及投诉处理6个方面117项考核扣分标准。同时,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人才队伍、表彰奖励、硬件建设、软件建设、行政管理等5个方面12项表现突出的加分项目标准。
二是划定考核评价等次。司法鉴定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明确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的6种情形,如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行业协会处分、被税务或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处罚等。明确评为不合格等次的7种情形,如鉴定机构在提交材料、接受检查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
三是明确评价程序。按半年和年度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作出评价。在各鉴定机构完成对本机构鉴定的半年和年度自评工作基础上,市司法局成立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现场查验、抽查案卷、走访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照评价细则规定的标准,结合鉴定机构自评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监督检查和评价打分。考核评价小组现场反馈考核评价初步意见。鉴定机构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解释说明。考核评价领导小组较终综合考核评价结果通报至全市各鉴定机构。
四是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推荐参加有关评先评优活动。对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提升整体水平。对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对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鉴定机构,要在评价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司法局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连续两次被评价为“不合格”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注销。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并存入鉴定机构诚信档案。
来源:司法厅网站
常见问题解答
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综合考核评价细则主要考核哪些方面?
该细则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考核,包括党的建设、能力建设、机构管理、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以及投诉处理,共设定了117项具体的扣分标准。同时,为鼓励先进,还明确了在人才队伍、表彰奖励、硬件建设、软件建设、行政管理等5个方面的12项加分项目,以全面评价机构的综合表现。
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几个等次?哪些情况会被评为不合格?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明确不能评为优秀的情形包括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行业协会处分,或被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处罚等6种情况。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形包括在提交材料、接受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7种情况,确保评价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综合考核评价的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考核评价按半年和年度定期进行。首先由各鉴定机构完成自评,然后市司法局成立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现场查验、抽查案卷、走访谈话、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照评价细则标准,结合机构自评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监督检查和评价打分。考核评价小组还会现场反馈考核结果,确保评价过程透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