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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新规有哪些变化?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6 16:50 

苏发改规发〔2022〕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对《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供鉴定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环境损害类鉴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鉴定,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类型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法医类司法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和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司法鉴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综合司法鉴定的时间、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构成。

对于一般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可以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上下浮动幅度确定。

对于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可以在前款规定上浮基础上再上浮一定幅度确定。

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面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收费标准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施鉴定活动、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事项独立成为新的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新鉴定项目收取鉴定费用;补充鉴定事项不能独立成为新的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另行收取鉴定费用。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经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退还部分鉴定费用。

(一)因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已进行了必要的检验或者勘查等基础工作的,在约定鉴定费收费金额的50%以内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已制作鉴定文书但未向委托人出具的,在约定鉴定费收费金额的20%以内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已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文书的,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

(二)因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原因而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原司法鉴定机构继续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收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如原收费标准已经上浮的,则按基准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用。

对于其他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书,明确鉴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结算方式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的,应当出具发票。收取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出具发票或者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受理鉴定委托的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为委托人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司法鉴定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司法鉴定机构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收费政策。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指导。

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采取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的;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的;

(三)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2号)同时废止。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2号).pdf

 

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该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活动中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具体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等。非诉讼活动中的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需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该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这些法律文件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发布单位和发布日期是什么?

该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文号为苏发改规发〔2022〕2号,发布日期为2022年4月26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地需认真贯彻执行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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