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的通知
司规[2020]4号
转载:司法部官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已经2020年6月3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登记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组织专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评审,以及对个人进行考核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常见问题解答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具体解释了什么?
该解释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司法鉴定业务申请时,需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方式包括组织专家评审或对个人进行考核,旨在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能力符合规定要求。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要点有哪些?
该解释强调了对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审核要求,即司法行政机关需对申请人的执业能力进行实质核实,包括通过考核等方式确认其专业水平。此举是为了落实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确保鉴定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从而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这项解释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根据通知内容,该解释已经2020年6月3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需认真贯彻执行,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审核工作,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质量。